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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主聘僱移工切結書
  • 外國人就服法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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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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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求職會員)

求職會員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下列全部條款,並充分了解其內容且同意遵守: 

一、本平台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告以下告知事項: 
  1. 蒐集目的:依照就業服務法提供就業服務業務、求職會員服務與管理。 
  2. 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3.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本平台將持續提供服務至您提出刪除求職會員資料或本平台終止提供就業服務業務之日止。
  4. 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本平台及利用本平台服務之求職會員及求才會員。 
  5.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利用對象所在地區。 
  6. 個人資料利用方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簡訊、書面及傳真。 
  7. 會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求職會員可透過本平台進行查詢、閱覽、補充或更正簡歷內容。 
  8. 會員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本平台為提供求職服務,您若不加入成為本平台之求職會員或不提供完整個人資料,本平台將無法適時或完整提供您相關之求職服務,將會影響您之就業機會。 
  9. 本平台得基於其他法律規定配合行政或司法檢調機關提供求職會員之個人資料,以協助相關案件調查。 
二、求職會員將同意於本平台所提供之求職會員個人資料,無償且不附帶任何條件提供予本平台及企業集團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提供求才會員作為面試徵才之特定目的使用。 
  2. 作為求職會員辨識及發送會員服務訊息之用。 
  3. 作為統計與分析之用,包括但不限於求職會員之男女分佈、國籍、職務類型、地區、語言能力、工作能力等為研究。本平台除供內部研究外,亦得視需要對外公布該等數據及說明文字,但不涉及特定個人資料之公開。 
  4. 其他另經過求職會員本人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網頁點選按鈕同意之利用。 
  5. 求職會員本人同意除個人資料之維護與記錄外,本平台並無義務儲存、維護或備份您所使用或發表之任何內容。 
  6. 求職會員填寫完成會員資料成功送出後,本平台將會記錄您在本網站提供之個人資料。 
  7. 同意若求職會員應徵於本平台刊登之職務,若求才會員須對您做人事背景查核(Reference Check)時,將同意授權求才會員查核您現在或過去經歷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求才會員為此得蒐集、處理與利用該查核後所獲取之個人資料,做為徵才評估之用。 
三、求職會員同意本平台得將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簡歷表內之個人資料,基於共同行銷之目的,予以揭露、轉介或交換予傑信關係企業集團內之其他服務交互運用,但傑信關係企業集團應善盡對會員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之責。 
四、會員須明瞭,於本平台註冊之帳號一經刪除後,您的資料將不會復原,刪除前請再三確認。 
五、本平台之會員,需自行了解本國政府外國人在台工作相關規定,妥善判斷職缺內容是否涉及違法或與法令牴觸,本平台不保證刊登職缺內容與求職者的匹配性,請自行小心驗證,當求才與求職會員產生爭議時概與本平台無關,本平台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會員使用本平台求職時,必須為在台停留且得工作之合法身份別。 
七、本平台之求職會員須保證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等各項內容,均為本人最新、正確及完整資料,絕無擅自利用他人名義或其他方法進行不實內容登載,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名字、國籍、性別、電話等。。 
八、移工/僑生等求職會員之簡歷表各項內容,均為詳實填寫,絕無虛偽不實、內容不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與簡歷表目的不符之情事;若經查明或他人檢舉,本平台將基於個人資料安全與正確之維護有權逕行修改、移除、不予刊登、關閉履歷表或將求職會員列入拒絕往來名單,且永久不得使用本平台提供之服務。 
九、求職會員本人須明瞭,若個人連絡資料不全、經歷及自傳留白,或過於精簡,本平台有權不予刊登或限制您的使用權限。 
十、求職會員於面試或上班期間,利用本平台之求職會員服務,從事與求職面試無關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如經查獲屬實,本平台有權終止您求職會員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十一、無正當理由,求職會員不得將帳號與密碼之資料轉讓、出租、共用或借貸於他人等行為,如您發現您的帳號遭他人竊取或盜用時,請立即連繫AllJobs.tw官方客服;若因個人帳號管理疏失或不當使用,後續結果請自行負責。 
十二、AllJobs.tw是專為在台外國人提供自由選擇職業的平台,本平台擁有修改服務之權利,使用前請詳閱相關規範。 
十三、AllJobs.tw之服務內容與方法,皆公告於平台,會員應瞭解並遵守本平台所公告之服務事項。 
十四、如您不同意本平台之使用條款,則不應註冊成為本平台之求職會員或登入使用本平台之任何服務。 
十五、為維護用戶體驗與使用品質,如遇系統故障、定期檢修、障礙排除工作、通訊業者停止通訊服務之時,系統將暫停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將提前公告於平台首頁;如在系統更新後發現資料遺失或異常,請立即連繫AllJobs.tw官方客服。 
十六、使用本平台之求職會員,即同意因版面調整或定期改版設計之需要,調整平台之配色、版面配置等樣式,但不調整您提供之個人照片與履歷內容。 
十七、如遇特定情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詢時,AllJobs.tw有權要求您提供必要證明文件。 
十八、如有違反AllJobs.tw相關規範或法規要求,AllJobs.tw有權暫停您使用本平台之服務或將您永遠停權。 
十九、AllJobs.tw有權修改使用條款,未來可能因應情況而修訂此使用條款,使用者應定期到訪本網頁,確保已閱讀並同意本平台修改之最新版本;使用條款如有更新,本平台將公告於平台首頁。 
二十、本使用條款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因本服務所衍生之爭議而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均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隱私權政策

歡迎來到“Alljobs.tw”(以下簡稱本網站)。為使您能夠使用本網站的服務和信息,特向您說明本網站的隱私保護政策,以保障您的權益。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隱私保護政策的適用範圍

隱私保護政策內容,包括本網站如何處理在您使用網站服務時收集的個人身份信息。本隱私保護政策不適用於本網站以外的相關鏈接網站,也不適用於非本網站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

個人數據的收集、處理和使用

當您訪問本網站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功能服務時,我們會視服務功能的性質,要求您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並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處理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經書面同意,本網站不會將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用途。

當您使用服務信箱、問卷調查等互動功能時,本網站將保留您提供的姓名、電子郵箱、聯繫方式及使用時間。

在瀏覽時,服務器會自行記錄相關行為,包括您使用的連接設備的IP地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點擊數據記錄等,作為我們改進網站服務的參考,該記錄為供內部使用,永遠不會向公眾發布。

為了提供準確的服務,我們會對收集到的問卷內容進行統計分析,並呈現分析結果的統計數據或說明文字。除內部研究外,我們會根據需要發布統計數據和說明文字,但不涉及具體的個人信息。

數據保護

本網站的主機設有防火牆、防病毒系統等相關信息安全設備和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以保護本網站和您的個人資料。採用嚴格的保護措施,只有授權人員才能訪問您的個人數據。數據相關處理人員已簽訂保密合同,違反保密義務者將受到相關法律制裁。

如因業務需要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提供服務,本網站也將嚴格要求其遵守保密義務,並採取必要的檢查程序,確保其確實遵守。

相關網站鏈接

本網站網頁提供其他網站的網絡鏈接,您也可以通過本網站提供的鏈接點擊進入其他網站。但鏈接網站不適用於本網站的隱私保護政策,您必須以鏈接網站中的隱私保護政策為準。

與第三方共享個人數據的政策

本網站絕不會向其他個人、團體、私人公司或公共機構提供、交換、出租或出售您的任何個人資料,但有法律依據或合同義務者不受此限制。

前款但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經自己的書面同意。

法律規定

為避免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造成危險。

基於公共利益的統計或學術研究需要與公共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並且數據由提供者處理或收集,並且根據披露方式無法識別特定方。

當您在本網站的行為違反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或妨礙本網站及其他用戶的權益或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時,本網站管理單位披露您的個人信息是為了識別、聯絡或合法行動。

有利於您的利益。

本網站委託供應商協助收集、處理或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時,將負責對受委託的供應商或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cookies的使用

為了給您提供最好的服務,本網站會在您的電腦中放置和使用我們的cookies。如果您不想接受cookies的寫入,您可以在您的瀏覽器的功能項中將隱私級別設置為高,如果設置為高,則可以拒絕cookies的寫入,但可能會導致網站部分功能無法使用。無法正常發揮。

隱私保護政策的修訂

本網站的隱私保護政策將根據需要隨時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將在網站上公佈。

外國人知悉就業服務法相關工作規定切結書

本人依中華民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受聘僱來華工作,知悉以下規定並願加以遵守

  1. 本人進入中華民國後,應接受雇主安排於 3 個工作日內到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往後入國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接受雇主安排至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本人若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中華民國政府將依法廢止聘僱許可,應即令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本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只能為勞動契約上所記載之雇主從事勞動部核准之工作類別。若未經許可為其他雇主工作或從事核准以外之工作,均為違法之行為,中華民國政府將廢止聘僱許可,應即令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3. 本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能有連續曠職 3 日與雇主失去聯繫之行為。若有違反此項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將廢止聘僱許可,應即令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4. 本人不得有竊取或未經雇主同意侵占工作場所內之物品或財物,或故意破壞雇主之所有物品等違法行為。本人若有上述行為,中華民國政府將追究刑事責任,並廢止聘僱許可,於判決確定服刑完畢後,應即令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5. 本人在中華民國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可以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民法或契約之約定不經預告終止雙方之契約;於契約終止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廢止聘僱許可及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一)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6. 本人在中華民國工作期間,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可以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民法或契約約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於契約終止後,中華民國政府得核准本人轉換雇主、工作或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一)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二)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三)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四)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五)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7. 本人如發現雇主有非法指派本人為其他雇主工作、指派本人從事核准以外之工作或侵害本人之身體、薪資、財物或其他權益之情形,可立即向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出申訴,或向各地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各諮詢中心服務電話,在中華民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印之「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上有詳細記載),或各地警察機關等單位提出申訴。(上述各單位受理您的申訴後,會予以保密及保障您在臺之工作權益,不會受到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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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須明瞭,於本平台註冊之帳號一經刪除後,您的資料將不會復原,刪除前請再三確認。
  1. 蒐集目的:依照就業服務法提供就業服務業務、會員服務與管理。
  2. 資料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商業資訊、健康與其他。
  3. 資料利用期間:本平台將持續提供服務至您提出刪除求職會員資料或本平台終止提供就業服務業務之日止。
  4. 資料利用對象:本平台及利用本平台服務之求職會員及求才會員。
  5. 資料利用地區:利用對象所在地區。
  6. 資料利用方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簡訊、書面及傳真。
  7. 會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可透過本平台進行查詢、閱覽、補充或更正公司與個人資料等內容。
  8. 會員得自由選擇提供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本平台為提供求才服務,您若不加入成為本平台之求才會員或不提供完整資料,本平台將無法適時或完整提供您相關之求才服務,將會影響您之求才機會。
  9. 本平台得基於其他法律規定配合行政或司法檢調機關提供求才會員之公司資料,以協助相關案件調查。
三、註冊會員必須是符合聘僱外籍移工之雇主身份別,或為在台合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四、會員保證自身確實擁有徵才之需要,且提供本平台之所有內容均屬真實,無任何詐欺、虛偽、引人錯誤、誇大不實、重覆刊登、違反國家法令、公序良俗、網路徵才廣告內容與徵才無關或內容有侵害他人或AllJobs.tw權之情事;亦無冒用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以會員名義進行虛偽不實之刊登。
五、本平台之會員,需自行了解本國政府移工相關法令,刊登之內容不得與法規牴觸,並需自行驗證求職移工證件身份的合法性、適用性,勿違法聘僱非法移工;當您的招聘內容不小心與法令牴觸時皆與本平台無涉,本平台不負任何責任或退還已付之刊登費用,包括會費。
六、會員同意並明瞭AllJobs.tw僅提供網路徵才刊登服務,於刊登期間內不保證一定尋得您所需求之人才,或收受一定數量之求職者應徵簡歷, AllJobs.tw僅是代為傳送資訊之平台,若求才會員與求職會員間發生之任何爭議,不論是面試期間或錄用後,均應由求才會員與求職會員兩者自行依法處理。
七、會員於本平台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僅能供自身與求職者建立合法勞(聘)雇關係之利用,不得為其他目的或以任何方式,將求職者履歷資料授權予其他第三人利用,如違反本項約定,會員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本平台將不退還已付之任何費用。
八、無正當理由,任何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與帳號密碼交由其他人或仲介業者或第三人代為處理,且不得進行資料轉讓、出租、共用或借貸於他人等行為;使用者須明瞭,如違反本項約定,不僅造成求職者資料外洩及隱私受到侵害,對於 AllJobs.tw 亦將造成商譽損害,因此,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使用者同意給付 AllJobs.tw 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AllJobs.tw仍受有其他損害,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因使用者之本項違約行為,致使AllJobs.tw遭受求職者依法訴求而經法院終局確定判決須負損害賠償金額或AllJobs.tw遭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時,使用者亦應依相同之金額填補AllJobs.tw所受之損害。
九、如您發現您的帳號遭他人竊取或盜用時,請立即連繫AllJobs.tw官方客服;若因個人帳號管理疏失或不當使用,後續結果請自行負責。
十、AllJobs.tw提供多元化服務方案,並擁有修改服務之權利,購買前請詳閱方案內容。
十一、AllJobs.tw之服務內容與方法,皆公告於平台,會員應瞭解並遵守本平台所公告之服務事項。
十二、為維護用戶體驗與使用品質,如遇系統故障、定期檢修、障礙排除工作、通訊業者停止通訊服務之時,系統將暫停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將提前公告於平台首頁;如在系統更新後發現資料遺失或異常,請立即連繫AllJobs.tw官方客服。
十三、使用本平台之會員,即同意因版面調整或定期改版設計之需要,調整平台之配色、版面配置等樣式,但不調整企業Logo或實質職缺與公司內容。
十四、本平台將透過第三方服務平台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發送電子發票,並依會員提供之指定Email信箱傳送。
十五、會員於職缺刊登期間,將同意授權AllJobs.tw於本平台使用您提供之商標、徵才及著作內容。
十六、使用AllJobs.tw之付費服務時,如有違反相關法規或違法使用時,將停止付費服務內容並停止刊登,本平台不另退還已付款但未使用之費用。
十七、使用AllJobs.tw付費服務時,產品一經付費後,不論後續是否繼續使用本平台功能,您將不會獲得退款。
十八、購買AllJobs.tw之刊登方案時,應依求才會員類別選購相對應的刊登方案,不得因自身利益而購買不符資格之方案內容;如有違反本項規定之情事,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使用者同意給付 AllJobs.tw 相當於刊登費用10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且AllJobs.tw有權暫停您使用本平台之服務或將您永遠停權。
十九、使用AllJobs.tw之付費服務時,使用者應依購買方案內容規範,於期限內使用完畢,如方案到期後,將視為已使用完畢。
二十、如遇特定情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詢時,AllJobs.tw有權要求您提供必要證明文件。
二十一、如有違反AllJobs.tw相關規範或法規要求,AllJobs.tw有權暫停您使用本平台之服務或將您永遠停權。
二十二、AllJobs.tw有權修改使用條款,未來可能因應情況而修訂此使用條款,使用者應定期到訪本網頁,確保已閱讀並同意本平台修改之最新版本;使用條款如有更新,本平台將公告於平台首頁。
二十三、本使用條款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因本服務所衍生之爭議而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均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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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保護政策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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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己的書面同意。

法律規定

為避免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造成危險。

基於公共利益的統計或學術研究需要與公共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並且數據由提供者處理或收集,並且根據披露方式無法識別特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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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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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保護政策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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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移工切結書

本人已充分了解外國人聘僱勞動法律條款,並依據相關法令進行移工聘僱,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於:

**勞動部95年8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7854號函**

有關營造業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其求才登記工種應包含體力工,且求才需求工種及人數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並開具證明後,始得受理其求才登記。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47條】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2.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54條】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3.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1.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求才廣告三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十四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2.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3.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4.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第19條】

1. 雇主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第二類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2.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3. 前項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公告之。

【第20條】

1.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情形者,得於第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2.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第25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處分與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如有不實廣告或不實揭示或於外國人申請許可提供不實資料,得處以新台幣30~150萬罰緩。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未善盡受委託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以新台幣6~30萬罰緩。

【就業服務法第7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就業服務法第72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